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初223-1号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先花,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张靖欣,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靖欣,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张靖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冻结金额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账户为10173101030000001XXXX的903.33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账户为101731010300000010379的903.33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