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30号原告红莲。委托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璇玮。被告孙运全。被告廖志纯。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京。委托代理人曹晓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莲诉被告孙运全、廖志纯、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红莲撤回对于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