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刑初字第2533号

章巧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章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53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巧伟,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志云、陈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章巧伟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6日转为��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及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巧伟及辩护人肖志云、陈清到庭参加诉讼。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巧伟伙同“章佳惠”及三名女子(均另案处理)在厦门市同安区禹州大学城小区的一租用的套房内,冒充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提升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后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套现。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章巧伟在晋江市动车站内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章巧伟等人共实施信用卡诈骗47起,其中既遂46起,未遂1起,可查明的犯罪金额合计为239180.1元。具体如下:1.2014年7月8日,以上述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黄某11491.5元、被害人苏某1479.6元;2.2014年7月9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陈某13362元、被害人周某13862元;3.2014年7月1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蔡某16062元;4.2014年7月1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冉某7776元;5.2014年7月17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安某5985元;6.2014年7月2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张某111970元;7.2014年7月21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张某211970元;8.2014年7月22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苏某英5670元、被害人张某33255元;9.2014年7月23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15880元;10.2014年7月2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彭某人11970元;11.2014年7月26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12520元、被害人谢某5985元;12.2014年7月3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韦某1人民币2625元;13.2014年7月31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刘某13570元、被害人陈某22940元;14.2014年8月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董某1908元;15.2014年8月6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林某17420元;16.2014年8月7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林某23710元、被害人黄某25724元、被害人黄某35724元;17.2014年8月9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唐某2332元、被害人汤某1802元;18.2014年8月1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杨某15724元;19.2014年8月11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黄某44305元;20.2014年8月12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吴某18268元;21.2014年8月13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吴某25724元、被害人周某22650元;22、2014年8月14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赖某人民币5724元、被害人周某3人民币8162元;23.2014年8月15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25724元、被害人杨某24028元、被害人郑某954元、被害人詹某1166元、被害人肖某9540元、被害人王某25406元、被害人陈某33710元;24.2014年8月16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杨某33710元;25.2014年8月17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311448元、被害人张某44982元;26.2014年8月19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穆某954元;27.2014年8月21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33564元;28.2014年8月22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蔡某21944元,以相同手段欲骗走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6588元时,因招商银行及时冻结该款项而没有得逞;29.2014年9月3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吴某314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章巧伟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章巧伟在第一次开庭时,否认其参与起诉书第29起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在第三次开庭,否认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及29起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肖志云认为,1、自2014年6月29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使用号码为152××××7013的手机卡插入串号为353386046712100手机,7月4日之后该部手机是被告人使用或同伙私自使用,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故被告人章巧伟对7月4日之后的诈骗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技术侦查手段仅能用于六���类案件,且需要设区市的公安局负责批准方能采用,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采用技术侦查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故本案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属于违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巧伟伙同“章佳惠”及三名女子(均另案处理)在厦门市同安区禹州大学城小区的一租用的套房内,冒充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提升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后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套现。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章巧伟在晋江市动车站内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章巧伟等人共实施信用卡诈骗46起,犯罪金额合计为224680.1元。具体如下:1.2014年7月8日,以上述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黄某11491.5元、被害人苏某1479.6元;2.2014年7月9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陈某13362元、被害人周某13862元;3.2014年7月1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蔡某16062元;4.2014年7月1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冉某7776元;5.2014年7月17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安某5985元;6.2014年7月2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张某111970元;7.2014年7月21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张某211970元;8.2014年7月22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苏某英5670元、被害人张某33255元;9.2014年7月23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15880元;10.2014年7月2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彭某人11970元;11.2014年7月26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12520元、被害人谢某5985元;12.2014年7月3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韦某1人民币2625元;13.2014年7月31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刘某13570元、被害人陈某22940元;14.2014年8月5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董某1908元;15.2014年8月6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林某17420元;16.2014年8月7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林某23710元、被害人黄某25724元、被害人黄某35724元;17.2014年8月9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唐某2332元、被害人汤某1802元;18.2014年8月10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杨某15724元;19.2014年8月11日,以相同���段骗走被害人黄某44305元;20.2014年8月12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吴某18268元;21.2014年8月13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吴某25724元、被害人周某22650元;22、2014年8月14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赖某人民币5724元、被害人周某3人民币8162元;23.2014年8月15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25724元、被害人杨某24028元、被害人郑某954元、被害人詹某1166元、被害人肖某9540元、被害人王某25406元、被害人陈某33710元;24.2014年8月16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杨某33710元;25.2014年8月17日,以相同手段分别骗走被害人李某311448元、被害人张某44982元;26.2014年8月19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穆某954元;27.2014年8月21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33564元;28.2014年8月22日,以相同手段骗走被害人蔡某21944元,以相同手段欲骗走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6588元时,因招商银行及时冻结该款项而没有得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巧伟处扣押到197500元,被告人章巧伟家属于2016年1月14日代为缴纳赔偿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安某、张某1、张某2、苏某英、张某3、王某1、彭某、李某1、谢某、韦某1、刘某1、陈某2、董某、林某1、林某2、黄某2、黄某3、唐某、汤某、杨某1、黄某4、吴某1、吴某2、周某2、赖某、周某3、李某2、杨某2、郑某、詹某、肖某、王某2、陈某3、杨某3、李某3、穆某、王某3、蔡某2、王某4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信用卡对帐单、银行交易清单、报警记录,证明上述被害人被骗的经历及被骗的金额均是通过支付宝支付。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了其于2014年7月5日接到手机号码为131××××7227自称为招商银行的女客服人员,问其是否要提升信用额度,其表示愿意,那人就发一个网址链接在手机。其按照那人的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过了一天,其点击该链接并按上面的要求填写信息。7月8日中午12时15分许,其接到132××××7668电话自称是招商银行客服业务经理,问其是否要求提高信用卡额度,并称要重新确认一下信息,其手机收到修改密码的验证码,客服经理让其提供验证码。之后,客服经理又称要测试能否正常消费,其连续报了9次验证��,信用卡被刷了三次,被刷金额共计1491.5元。同日13时45分,招商银行官方客服与其联系是否有消费,其称没有消费,客服告知其被骗并让其向警方报案。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到2014年7月8日接到一个电话131××××6583自称招商银行女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并发了一个网址给其。其登陆该网站,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后其又接到一个男的电话132××××7668,称银行已接受申请,会通过短信发一些验证码到手机,让其将这些验证码转发给那人,其将三个验证码转发给那人。后,其接到招商银行9555客服电话问其是否刷卡消费几笔500元的帐单,其将提升额度的情况予以告知,客服称被人骗了并让其向警方报案。被害人苏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了被骗1479.6元。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4年7月9日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了3362元,其接到的电话是131××××6318及132××××7767。其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刷了6次477元,共计3362元。5.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被以同样的方式骗3862元,其接到女的电话是156××××5186及一个男的电话是132××××8166。6.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4年7月9日收到131××××7583发出的一条短信,声称“招商银行信用卡提额官方网址××(?http:?/??/?××?),其登陆之后按要求埴写相关信息,次日又接到自称为银行客服132××××7767的电话,其按对方的指示操作相关程序,后其信用卡被消费了6062元。7.被害人冉某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4年7月15日接到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132××××8758,称为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帮助其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后收到132××××9268发出的一个网址短信,其打开网址后按132××××8758的手机指示操作相关程序,后其信用卡被盗刷消费六笔,每笔1944元,其中四笔盗刷成功,共骗7776元。8.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通话记录及网银交易记录,证明了其于2014年9月3日9时56分,其在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村家中接到一男子的电话,对方电话是132××××0659,称其之前曾向招商银行提交信用卡提额的申请,其按对方的要求将其信用卡的一些信用告诉对方,对方让其等了一会儿,其就收到一条短信称其信用卡密码被修改,其又接到其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两笔,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9500元。其被骗14500元。5000元的订单号8679656868、9500元的订单号是8679656931。交易记录显��被骗金额是通过快钱支付。通话记录显示132××××0659于2014年8月26日发三次短信给被害人,没通话记录。9.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了2014年8月22日17时许,一自称是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其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因之前有个女的打电话称要帮其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其就答应了。那人就问其姓名、电话号码,还问其信用卡还有多少额度可以刷,最后对其说如果收到验证码,要将验证码告诉对方。其手机陆续收到10条信息,其中有5条内容有验证码,其仅告诉对方后,手机每次就收到短信信用卡被消费1000元左右,其对问对方,对方称是在提升信用额度。事后,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其刚才是否有自己持卡消费,其告知对方称没持卡消费,而是有人帮其提升信用额度。招商银行告知其那些是骗子,其就打电话���警。对方的联系电话是150××××5583。其支付宝于2014年8月22日被扣6588元,后被追回。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与章巧伟、女儿章某2从广东搬到厦门同安居住,租住城东水果批发市场一租房准备承包食堂。7月中旬,章巧伟向其提到章佳毅来到同安,欲与章巧伟做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别人的钱,让其先回家,其就带女儿回家。9月初,章巧伟打电话给其称要与章佳毅到江西南昌做。过了几天,章巧伟又打电话给其称章佳毅不愿意与章巧伟做,要与他人做这事,章巧伟称在江西省南昌租好房子,让其到南昌找他。其于2014年9月13日到南昌世纪风情1401室找到章巧伟,章巧伟称要自己做(指以提高信用卡额度骗别人的钱)。三天后,章巧伟从网上购买了10张北京的联通手机卡,由快递送到租房,章巧伟就开始用买的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章巧伟向��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可帮提高信用卡额度,让对方按提示操作,章巧伟边打电话边上网操作,其看章巧伟操作了几个步骤,但看不懂。章巧伟向其称在网上操作用别人的信用卡里的钱去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再套现取现金。其到南昌后,章巧伟在网上购买了三次客户资料,有一次是1000条,两次各500条,花了几百元。买了两次手机卡,第一次买了10张,用完了就扔掉了;第二次买了25张卡,用了几张,剩下的在被抓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章巧伟用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及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插上购买来的手机卡进行诈骗,被扣押的白色三星牌电脑及U盘也是用于诈骗。其在南昌时用OPPO牌手机,使用手机号为1865953926及152××××7013。骗来的钱存入卡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共有十几万元,这大部分是章巧伟与章佳毅在厦门市同安诈骗分得的。到了南昌后,章巧伟称不能用自己的银行卡,就向向章巧伟的大嫂徐秋贵借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徐秋贵不知道要诈骗用的。包里的3万元现金是章巧伟在网上赌大小小赢的。1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到小米牌2代手机1部、小米牌1代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三星牌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信用卡1张、U盘1个。12.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了被害人李某5于2014年8月18日被自称招商银行工作人员以帮助提高信用额度为由,后被骗10476元。通过对嫌疑人的涉案手机号码进行调查,发现该团伙使用串号为353386046712100、352711042185140、35479805540902,三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通话地位于厦门,后经侦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一部手机号码为152××××7013,手机串号为8696300116052300,该号码登记身份为章巧伟。于2014年11月5日在晋江市动车站抓获章巧伟。章巧伟归案后交待了其犯罪事实。13.侦查经过及工作说明,证明了2014年8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王某4向警方报案,通过查询行骗人的联系电话150××××5583,该号码使用手机的串号为35386046712100、352711042185140,该串号的手机于2014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4日止启用152××××7013的手机号码,之后启动131××××0783等19个涉案手机号码;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于2014年7月7日又启用131××××7007等55个涉案手机号码;另一个作案号码131××××8071,该号码系北京话码段,使用过串号为354798055409020手机,该手机于2014年7月23日插入涉案132××××8527号码,后又启用了131××××8763、132412239109。串号为353386046712100、352711042185140的手机交叉使用手机号码有132××××0855、132××××8198、131××××6538、152××××4478、150××××5583。14.扣押清单及司法��没收款凭证,证实了从徐某处扣押到197500元及被告人家属于2016年1月14日代为缴纳赔偿款30000元。15.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互相辨认、对被扣押手机进行辨认等。16.被告人章巧伟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初,老乡“章某1”向其提议搞诈骗,让其先把作案工具准备好,其就同意了。其买了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6部手机,并在厦门市同安区禹州大学城小区13栋3103室租了两房一厅的套门,章某1在外面请3个女孩子一起帮忙打诈骗电话,那些女孩子冒充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代表按资料向客户拨打电话,问客户是否需要提升信用卡额度,并把事先准备好的钓鱼网站的网址发到对方手机,对方一旦进入钓鱼网站并按提示输入信息,其就会获得对方的信用卡基本信息,用对方的信用卡去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将验证码信用卡��到对方手机,对方手机一旦输入验证码就会完成购买手机充值卡的流程。一般,会购买金额在420元至470元的,如果对方警惕性不高就会重复购买,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一天最多只能消费6笔。至2014年9月8日左右,其与章某1意见不合就没一起做,于9月中旬自己到江西省南昌市租房开始按原先的诈骗方式实施诈骗。实施诈骗的手机卡系其从网上以每张40元的价格购买的,每张卡里有50元的话费,话费打完了手机卡就扔了。信用卡客户资料系章某1从网上购买的,每条0.4元;其也在网上购买了4000条客户信用资料。在南昌时,其也在网上花了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0条信息。钓鱼网站系其找人帮忙制作的,其先发样板图给对方,对方制作好网站再给其。电话充值卡以95折在网上出售,货款支付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均被扔掉了。这三个女孩子按诈骗金额的10%��成,剩余由其与章某1平分,其分到13万元。其在厦门使用过的手机号码有132××××8527、186××××5926、152××××7013及在江西南昌使用的是130××××7061。从徐某扣押到卡号为62×××76的银行卡,卡内存款197500元,诈骗分到的130000元存入该卡。被扣押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手机卡、U盘及白色三星牌手机、黑色诺基亚手机均用于作案,小米2系其平时生活所用,OPPO及小米1主要由徐某使用。因在南昌购买的客户资料是假的,仅拨打5、6天诈骗电话就没再继续拨打,这次没骗到钱。U盘存有“钓鱼”网址。㈠关于起诉书的第1、2、3、4起信用卡诈骗是否系被告人章巧伟伙同他人作案的问题被害人黄某1于2014年7月8日接的132××××7668电话所使用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被害人苏某接到的131××××6583、132××××7668使用手机串号为353386046712100及前一起的手机;被害人陈某1于2014年7月10日接到的电话132××××7767所使用的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被害人周某1接到132××××8166所使用的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被害人蔡某1于2014年7月10日接到132××××7767所使用的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被告人章巧伟对上述手机拔打了被害人刘某2、李某4等人电话不持异议,且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4年7月初购买6部手机用于诈骗,可见上述手机于2014年7月被被告人章巧伟及其同伙掌控,故被告人章巧伟辩解这4起信用卡诈骗非其所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㈡被告人是否诈骗被害人林某23710元的问题辩护人以林某2接到的电话号码是131××××1998,该手机串号不详,侦查机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通话记录及支付宝交易清单,证实了被害人林某2于2014年8月7日接到131××××1993,其信用卡被对方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被盗刷3710元。131××××1993所使用的手机串号为352711042185140,且被告人章巧伟对诈骗被害人林某23710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㈢被害人吴某3被骗14500元是否系被告人章巧伟及其同伙所为的问题被告人章巧伟在庭审中称其于2014年8月底离开厦门,其没诈骗被害人吴某314500元。根据被害人吴某3的通话记录,证实其手机仅于2014年8月26日接到132××××0659发出的3条短信,这与被害人吴某3称其于2014年9月3日接到该电话存在矛盾;根据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及信用卡被盗的交易记录,证实了被害人先接到对方以帮助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后再发送钓鱼网址,当被害人登陆钓鱼网址填写相关信息,会���接到对方的电话,被害人按对方指示操作并填写验证码,这能完成盗刷信用卡且均通过支付宝完成转帐。但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及信用卡交易清单,证实其仅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且信用卡于2014年9月3日通过快钱支付,完成两次转帐,这与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不一样。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巧伟伙同他人盗刷被害人吴某3信用卡145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㈣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之间可否互相印证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技术侦查措施决定证明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获得本案证据的合法性,建议认定本案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经过,已证实了侦查机关通过通话清单的分析、串并,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2××××7013,通过通话清单显示的手机串号获取其他作于作案的手机号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显然这种侦查手段不属于技术侦查,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巧伟伙同他人,采取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帮助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予以消费达224680.1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巧伟多次作案且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从被告人章巧伟处扣押到197500元及其家属代为缴纳赔偿款300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4的信用卡交易清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消费6588元已从其信用卡拨出,被害人王某4对该款已丧失了控制权,虽经招商银行追回,这属于追赃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属犯罪未遂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证据之间无法互相印证,故被告人章巧伟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从被告人章巧伟处扣押到197500元及其家属代为缴纳的赔偿款300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小南1491.5元、被害人苏丽1479.6元、被害人陈杭州3362元、被害人周岩祥3862元、被害人蔡夏凌6062元、被害人冉苒7776元、被害人安羽5985元、被害人张红霞11970元、被害人张瀛舟11970元、被害人苏丽英5670元、被害人张鹭3255元、被害人王月玲5880元、被害人彭仕义11970元、被害人李惠芳2520元、被害人谢新洪5985元、被害人韦姝丽2625元、被害人刘婷瑜3570元、被害人陈幼玲2940元、被害人董敏琼19**元、被害人林艺苹7420元、被害人林淑燕3710元、被害人黄相华5724元、被害人黄丽雄5724元、被害人唐木海2332元、被害人汤志杰1802元、被害人杨其兰5724元、被害人黄静4305元、被害人吴志达8268元、被害人吴思达5724元、被害人周静2650元、被害人赖城辉5724元、被害人周先奇8162元、被害人李姗姗5724元、被害人杨浮强4028元、被害人郑凤龙954元、被害人詹香妹1166元、被害人肖杨娜9540元、被害人王飞5406元、被害人陈玉蟾3710元、被害人杨霖霞3710元、被害人李映雪11448元、被害人张海艳4982元、被害人穆德祥954元、被害人王瑛美3564元、被害人蔡绍珊1944元。余款2819.9元予以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雁平

审 判 员  苏荣喻

人民陪审员  张怡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