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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51号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51号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雄鹰。委托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陈斌,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所诉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伟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