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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更字第30号

何华平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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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字第30号罪犯何华平,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富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青白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华平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从2005年7月22日起2022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000元。何华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成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6日减刑1年3个月;2010年12月29日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2个月;2014年5月20日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何华平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华平在服刑期间,��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2010年10月21日,该犯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58.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凯

代理

审判员  郑宇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