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村人。
被告:高某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一半。
审判长 马贵平
审判员 席 义
审判员 秦华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