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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村人。

被告:高某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一半。

审判长  马贵平

审判员  席 义

审判员  秦华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