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4号
原告:伊犁北方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卢鲁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兰,住伊宁市。
被告:伊犁惠昌外国语私立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北方驾校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惠昌外国语私立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北方驾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任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