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