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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4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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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