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0号

李新焕与任建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新焕,任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0号原告李新焕,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建祥,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人,住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焕诉被告任建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新焕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