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0号原告李新焕,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建祥,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人,住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焕诉被告任建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新焕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