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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协字第36-1号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城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刘城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协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城名,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学道村。本院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执行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城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城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