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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432号

徐宝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徐宝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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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宝华,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号天大天财软件大厦A区**层。

法定代表人:杨红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鸿涛,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号仁爱濠景国际*座*层。

法定代表人:方锦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灵,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徐宝华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电信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园终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宝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住房阳台护栏、窗户护栏及外墙上占压或悬挂着二被申请人的线缆或光缆及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并存在占用、损害私人物品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应当拆除或移走恢复原状。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并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二被申请人侵占破坏了申请人的财产,两审判决认定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专有部分造成侵害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期间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全部光缆、线缆的所有权鉴定,二审法院未予鉴定。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广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广电公司于1995年在申请人房屋外墙安装的线缆,系为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小区居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符合国家有限电视的设计及施工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是2000年购买的该房屋,广电公司施工时征得原住户和居委会的同意,并未损害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两审判决认定为相邻权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长宽电信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所称在其窗户护栏上的光缆、线缆及杂物均不是长宽电���公司所有,因此长宽电信公司不负有拆除义务。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虽然广电公司的三根线缆垂落在徐宝华的两处防护栏上面,但该线缆并未对徐宝华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徐宝华主张防护栏上面还垂落了长宽电信公司所有的线缆等物,对此长宽电信公司予以否认,徐宝华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未对私人空间造成妨害的情况下,徐宝华主张广电公司将光缆、线缆拆除或移走没有法律依据。徐宝华申请对光缆、线缆所有权鉴定,应在一审中提出,二审庭审中提出鉴定,经二审法院已释明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徐宝华未予提交,徐宝华应承担未予鉴定的后果。徐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宝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津玲

审判员  齐子良

审判员  刘连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双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