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04号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付建军。委托代理人邓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铸,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向彩珍,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代表人叶铸。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铸、向彩珍、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铸、向彩珍、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邓建平以其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建宜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铸、向彩珍、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楠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