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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37号

侬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侬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37号原告侬某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俞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侬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侬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自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