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82号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1号楼1单元802号。法定代表人袁梦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谦、杨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37幢1单元13层1311号。法定代表人李延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华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巩大振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