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6)吉240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娟与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300元及其它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6300元给付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树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5)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 此 通 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