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平方,女,1971年1月23日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现租住吉安市吉州区。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平方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平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平方在吉州区青石街北路26号1楼房间与被害人邹某进行性交易时,趁邹某不备,盗得邹现金人民币6900元。破案后,被告人孙平方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平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上午,公安民警到被告人住处将其传唤至永叔派出所。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租住的房间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情况说明,退赃情况说明,孙平方身份证明信息,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平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平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平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量刑评议表案由:孙平方盗窃罪案号:(2016)赣0802刑初5号简要案情2015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平方在吉州区青石街北路26号1楼房间与被害人邹仁民进行性交易时,趁邹仁民不备,盗得邹现金人民币6900元。破案后,被告人孙平方将全部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已缴纳罚金5000元。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6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坦白减少20%以下减少15%全部退赃减少30%以下减少25%累计减少40%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备注填表人:张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