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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20号

张建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强,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村民,身份证号:。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决定释放,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建强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黄川牌二轮摩托车沿31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格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艳斌驾驶的×××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建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建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75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建强承担主要责任,张艳斌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建强自2015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23日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查询信息单、证人证言笔录、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