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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13号

杜乐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杜乐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13号罪犯杜乐治,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金东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乐治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杜乐治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乐治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