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13号罪犯杜乐治,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金东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乐治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杜乐治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乐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乐治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