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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7号

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7号

申请执行人: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

被执行人: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

被执行人:梅某,女,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在银行的存款1192万元或提取相同价值的收益。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价值1192万元的资产。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所有的价值1192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茂福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