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7号
申请执行人: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
被执行人: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
被执行人:梅某,女,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在银行的存款1192万元或提取相同价值的收益。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价值1192万元的资产。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东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梅某所有的价值1192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茂福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