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朱某与李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李某、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牛某在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牛某在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北街居民委员会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