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389号

朱某与李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李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朱某与李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李某、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牛某在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牛某在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北街居民委员会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