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初字第1196号

姬海军与郑州仁和气体有限公司、贾云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姬海军,郑州仁和气体有限公司,贾云民,张怡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姬海军,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仁和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嘴村。法定代表人孙广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楠,杨小龙(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云民,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未到庭)。被告张怡锦,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未到庭)。

原告姬海军诉被告郑州仁和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被告贾云民、被告张怡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韦 鹏

审判员 陈克清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甜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