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瑞,女,生于1970年12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胡锁君,男,生于1952年10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任剑,男,生于1977年11月,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被执行人薛金娣,女性,生于1951年6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米东区化工园康庄东路1518号(管委会旁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84718.15元。(执行费17247.1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