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555号原告上海凯丽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许宁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根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丽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上海凯丽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金纳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登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