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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043号

张某某与秦皇岛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秦皇岛某某公司,某某银行青龙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律师。第三人某某银行青龙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银行青龙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7日,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均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某某、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各4,500元,计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本诉原告张某某负担2,250元,反诉原告秦皇岛某某公司负担2,250元。

审 判 长  周智敏

审 判 员  邵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