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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26号

梅诸亮与范唐根、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诸亮,范唐根,王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26号

原告:梅诸亮,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范唐根,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吕华兴,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玉,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诸亮与被告范唐根、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诸亮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诸亮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梅诸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昱

人民陪审员  赵葛瑶

人民陪审员  王新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梅碧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