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504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中兴人民法庭。被执行人吴兴良,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中兴法庭移送执行吴兴良追收诉讼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兴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兴良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诉讼费402元,但被执行人吴兴良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兴良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兴良在银行的存款40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