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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04304号

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与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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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04304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寺前村。投资人:郑理云。

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高枧吴岙。

法定代表人:华业平。

被告: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枫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有烧。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与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投资人郑理云及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业平、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有烧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存在海绵枕头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3年6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0423元.原告与两被告同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承诺仍负有向原告偿付上述债务之义务,被告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愿承担上述债务。双方约定一年内付20%,二年内再付30%,三年内付清余款。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423元,被��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债务承担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423元、被告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愿承担上述债务的事实。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两被告未到庭,且在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期满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与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自愿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42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后》,两被告连续两期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4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家新海绵厂货款人民币70423元,被告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亚达科技集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马武军

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

人民陪审员  陈林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林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