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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提字第430号

唐浩、徐雪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浩,徐雪梅,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提字第4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浩,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雪梅,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印花居委会*组。

法定代表人:谢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浩、徐雪梅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唐浩、徐雪梅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浩、徐雪梅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唐浩、徐雪梅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永健

审 判 员  何 丛

代理

审判员  冯一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