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56-1号原告牛雅澜,女,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汝南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吴翠玲,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俊杰,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刘文理,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董新民,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李成林,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高立峰,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张建红,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张停,男,汉族,1951年7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马芳,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张贡献,女,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韩洪水,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张景成,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蔡清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史德民,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第三人房秀成,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侯超峰,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殷小喜,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汝南县。第三人杨伟生,女,汉族,196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长胜,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贾长春,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汝南县汝宁镇龙亭街**号附**号。周全喜,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汝南县汝宁镇旗杆街**号。
原告牛雅澜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汝政(2014)43号“关于撤销汝房预汝南县字第00000611号预告登记证明的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0日该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时间长,案情复杂,其正在处理中,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时间长,案情复杂,其正在处理中,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中止本案诉讼。2、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