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财保19号

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19号

申请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麟。

委托代理人:陈方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盘龙区鼓楼街道桃园股份合作联社北京路812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徐梓海。

申请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融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