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2265号

邱灵芬与陶以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灵芬,陶以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265号

原告:邱灵芬,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陶以好,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灵芬诉被告陶以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灵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颖

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

人民陪审员  齐菊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