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265号
原告:邱灵芬,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陶以好,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灵芬诉被告陶以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灵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颖
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
人民陪审员 齐菊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