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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68-2号

申请执行人周巩庚与被执行人段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巩庚,段泽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周巩庚,男。被执行人段泽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泽仁在2015年4月13日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泽仁在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常成

审判员  王建民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