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4号
原告:倪会东,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梁国山,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国,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会东与被告梁国山、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会东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倪会东负担。
审 判 长 桂吾琼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