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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2965号

龚树峰与王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树峰,王立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965号

原告:龚树峰,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王立学,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龚树峰诉被告王立学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因被告欠其款未还诉至本院,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送达不能,应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树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艳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