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方正,系主任。被执行人刘文峰,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费家村。申请执行人松原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文峰支付令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扶民督字第306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刘文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单位松原律师事务所贷款人民币1520元,及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6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3)扶民督字第30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