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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财保4号

周志林、韦尚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林,韦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财保4号申请人周志林,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韦尚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

申请人周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尚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08-334**多功能拖拉机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周尔翁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志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韦尚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08-334**多功能拖拉机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周尔翁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福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