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财保4号申请人周志林,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韦尚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
申请人周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尚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08-334**多功能拖拉机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周尔翁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志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韦尚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08-334**多功能拖拉机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周尔翁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福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