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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协字第39-1号

吕金保、肖魏然与曾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金保,肖魏然,曾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协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吕金保,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昆仑村。系被害人肖海舟之母。申请执行人肖魏然,女,200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凤台村。系被害人肖海舟之女。法定代理人肖柏雪,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凤台村。系肖魏然之母。被执行人曾华红,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两市镇大田社区居委会宋家塘煤矿宿舍5栋24号附1号,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吕金保、肖魏然与曾华红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华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