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强。被执行人陈正仙。被执行人张剑波。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申请执行人刘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正仙、张剑波、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长仲调字第2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剑波、陈正仙在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剑波持有的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768万元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陈正仙持有的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16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记香
代理
审判员 周 博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