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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847号

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胡仲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胡仲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847号

原告: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307#(丽都苑)。

法定代表人:蔡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仲乔,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兴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仲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56元,减半收取计37828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张琪琦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洪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