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39-1号原告杨胜利,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王子川,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诉被告王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王子川名下位于德百玫瑰园10幢1单元15层15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