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339-1号

杨胜利与王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胜利,王子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39-1号原告杨胜利,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王子川,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诉被告王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王子川名下位于德百玫瑰园10幢1单元15层15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