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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69号

王福员、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员,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员。

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晖,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福员与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员于2016年1月18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归还执行款3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92元,尚应归还执行款15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申旺制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员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黄 欢

审 判 员  陈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