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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25号

廖某、周书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某,周书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25号申请人廖某,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东,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王万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号。被申请人周书磊,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廖某因与被申请人周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书磊所有价值在20000元范围内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王万某以其所有的川A×××××号翼博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申请人廖某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20000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周书磊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王万某所有的川A×××××号翼博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贵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