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明博(曾用名丁少桦),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强、丁明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强、丁明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以来,吴昌银(已被判刑)伙同叶新祥(另案处理)先后在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怀乡路92号三楼、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广场“赣湘苑”餐饮公司二楼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局押注最低100元,从中抽头渔利,吴某4与黄某、陈某4、陈某5成(均已被判刑)及叶某在该赌场中占有股份,被告人陈光强及杨某4、罗某、代永辉、李某、郑某2、郑某3、王某5(均已被判刑)等人作为牌局中的抓牌参赌人员,按一定比例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该赌场雇佣黄某、陈某4、陈某5成和文某2(已被判刑)等人从事赌场事务,黄某负责抽取水钱,陈某4负责挑选赌博地点、管理赌具及提供现场服务,陈某5成负责提供高息贷款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文某2负责望风及通风报信。期间,赌场通过陈某4以每天人民币(币种,下同)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租金租用被告人丁明博在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怀乡路92号三楼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2015年5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广场“赣湘苑”餐饮公司二楼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吴某4、黄某、杨某4、罗某、代永辉、李某、郑某2、郑某3、王某5、陈某4、陈某5成、文某2及代某1、陈某1等41名涉赌人员,查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86750元。2015年9月15日,陈光强在郑清洪的陪同下到晋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同年10月16日10时许,丁明博到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投案。本院另查明,上述查扣在案的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86750元已由(2015)晋刑初字第339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处理;案发后,陈光强退出的违法所得11000元已由晋江市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强、丁明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1、王某1、王某2、陈某1、郑某1、文某1、卢某1、吴某1、吴某2、杨某1、林某1、周某1、杨某2、曾某、卢某2、余某、吴某3、秦某、代某2、胡某、王某3、周某2、王某4、卢某3、陈某2、周某3、杨某3、陈某3、查某、林某2的证言,同案犯吴某4、黄某、杨某4、罗某、代永辉、李某、郑某2、郑某3、王某5、陈某4、陈某5成、文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相关照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被告人丁明博明知他人非法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光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明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陈光强、丁明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丁明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光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未随案移送),由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永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雅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