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94号(2016)沪010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董洪英,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经营地本市。单位代表人,茅善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208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7380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840元、伤残就业补偿金人民币327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5392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平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建 盈
审判员 王 志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建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