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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94号

董洪英与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洪英,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94号(2016)沪010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董洪英,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经营地本市。单位代表人,茅善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208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7380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840元、伤残就业补偿金人民币327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53926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生润保洁服务中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平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建      盈

审判员 王      志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建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