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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75号

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75号罪犯周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晓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朱 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