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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3165号

叶国信、郑建青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国信,郑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信,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青,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叶国信为与被上诉人郑建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郑建青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叶国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国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国信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上诉人叶国信负担。上诉人叶国信已预交1616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