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被执行人王魁良,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罗晓君与被执行人王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晓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魁良支付借款本金538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5158元,支付执行费54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晓君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晓君以被执行人王魁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