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947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军,男,1967年12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恩华,男,1963年5月28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恩华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杨卫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宋凤杰、
审判员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由意思的体现。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