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民行初字第49号原告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和县川垣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增燕,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住所地民和县川垣新区。法定负责人赵存俊,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钟明道,该所职工。第三人马全孝,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1日,青海省民和县人。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和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第三人马全孝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华
审判员冯英
审判员王艳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