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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55号

李聚法与李照云、李金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聚法,李照云,李金良,高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李聚法,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双连,女,汉族,1966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照云,男,汉族,1989年6月4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李金良,男,汉族,1943年10月8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高小芳,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法诉被告李照云、李金良、高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法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法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照云、李金良、高小芳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聚法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