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李聚法,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双连,女,汉族,1966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照云,男,汉族,1989年6月4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李金良,男,汉族,1943年10月8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高小芳,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法诉被告李照云、李金良、高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法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法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照云、李金良、高小芳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聚法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微信公众号“”